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系列(一)新规概览

2023-02-20 09:13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还发布了五部配套监管指引(《管理试行办法》与五部配套监管指引合称“境外上市备案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自上述《管理试行办法》事实以后,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上市、已境外上市境内企业再融资、已境外上市境内企业发行股份收购境内资产、以及已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某些重大变更事项等将受到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以及中国境内证监会的双重监管。

 

基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制度的上述重大变化,我们近期将持续关注正在申请境外上市企业的最新动态和境外交易所反馈意见。并将对境外上市备案新规进行全面梳理和解读,欢迎交流讨论。

 

本期,我们将结合《管理试行办法》中具体规定,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影响进行剖析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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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需要备案的主体

 

(1)       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

 

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主体相对好理解,与《管理试行办法》发布之前,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中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主体一致,即由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境外上市备案新规的出台,将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由原来的许可制变为备案制,并统一了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监管制度。

 

(2)       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

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为境内责任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然而,对于“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中“境内企业”的认定,在我们以往的实际操作案例中是存在争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团队身份已经发生转换、已经取得境外国籍并长期居住境外;(二)实际由境外资本控制,但超过半数以上资产、业务、营业收入或利润均在中国境内企业产生。

 

本次境外上市备案新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了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原则,才构成境内企业需要备案:“(一)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 50%;(二)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

 

同时,对于存在并适用VIE协议控制架构安排的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监会也采取了包容的态度,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就以下方面进行核查说明:(一)境外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情况,例如派出董事等;(二)是否存在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得采用协议或合约安排控制业务、牌照、资质等的情形;(三)通过协议控制架构安排控制的境内运营主体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领域。因此,通过VIE协议控制的境内公司也可以作为备案主体。

 

 

 

二、需要进行备案或报告的情形和时限

 

(1)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和再融资备案

 

根据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以下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和后续再融资需要备案的情形和时间点。证监会应自收到备案申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但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5 个工作日内告知发行人;补充材料和征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的时间均不计算在备案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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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除了以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和后续再融资的备案规定外,《管理试行办法》还另外规定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境外券商备案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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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上市备案的红黄线情形

 

(1)       禁止境外上市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

(二)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上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境内企业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四)境内企业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

 

(2)       可能需要获得主管部门额外审批的境外上市情形。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外商投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涉及安全审查的,应当在向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依法履行相关安全审查程序。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求,采取及时整改、作出承诺、剥离业务资产等措施,消除或者避免境外发行上市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四、法律责任

 

根据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对于违反规定境外上市、未及时备案或有违规披露情形的,对于境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均规定了较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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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过渡期安排

 

鉴于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日”)发布,3月31日正式实施(“实施日”)。因此,对于在实施日前已申报的境外上市企业做出如下过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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